在vocs净化工艺中,活性炭吸附技术简单有效、成本低、适应范围广,是目前vocs净化的主流技术之一。根据生态环境部发布的《关于加快解决当前挥发性有机物治理突出问题的通知》,鼓励有条件的工业园区和企业集群建设分散吸附、集中脱附模式的活性炭集中再生中心等项目,实现vocs集中高效处理。有关研究表明,推进活性炭集中再生中心项目建设也可以有效地降低企业运维成本,实现环境污染防控与资源节约双重利益。
目前,我国一些省市活性炭集中再生项目建设已取得了明显进展,如浙江、山东、广东等地已开展了相关项目试点建设。其中,浙江大力推进活性炭集中处置再生中心项目建设,绍兴、湖州、台州等地已建成了活性炭集中再生中心。2021年,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出台了《浙江省分散吸附—集中再生活性炭法挥发性有机物治理体系建设技术指南》,积极推进分散吸附—集中再生活性炭法vocs治理体系建设。
在推进活性炭集中再生项目建设中,也面临不少困难和问题。一是项目建设需要前期开展大量市场调研,如果没有充分调研并合理规划,可能导致项目选点不合理,产生“吃不饱”“吃不下”“吃不了”的问题,也可能导致行业内部价格恶性竞争,影响行业健康发展。二是由于生态环境部门监管压力不足、企业为了节省成本等原因,可能导致小散企业更倾向于不主动及时更换废活性炭。同时,服务小散企业会提高交通、技术服务等运行成本,导致有些活性炭集中再生中心项目更愿意服务大型企业,对服务小散企业的动力不足。三是部分活性炭集中再生项目自身经济、技术能力不强,运行压力较大。对于服务小散企业的活性炭管理,要求活性炭集中再生项目有严格的产品入厂质量检测(颗粒活性炭碘值不低于800mg/g)和统一的活性炭标准。而且对大量小企业的活性炭进出实施精细化管理,需要项目实施企业有很高的管理水平。对于小散企业废活性炭实施收运、安装、上门服务等业务,也提高了项目实施企业运行成本,给企业带来较大的经济压力。
为进一步深入推进活性炭集中再生中心项目建设工作,笔者结合相关工作调研,提出以下几点建议:
首先,进一步加强分散吸附—集中再生活性炭法vocs治理体系总体布局规划。开展区域活性炭集中再生市场需求摸底调查,调查废活性炭处置市场需求分布情况以及有关企业投资意向等,为开展活性炭集中再生中心项目建设提供基础数据支撑。根据调查摸底数据,合理布点规划,既要确保项目合理选址,建在活性炭处置需求较集中的区域,也应避免布点过于集中,造成行业内部恶性竞争。
其次,进一步加强对活性炭使用企业的政策引导和执法倒逼。积极引导废气治理企业委托集中再生中心处置废活性炭。可通过开现场会的形式,把行业代表企业请到由集中再生中心改造好的企业参观,以引导自愿形式,推进周边企业将饱和活性炭委托给集中再生中心处置再生。同时,加强执法监管力度,通过加大抽查频次、检查企业活性炭台账等手段加强监管,严格查处涉及废活性炭不正常使用的环境违法行为。通过第三方运维单位,在企业安装视频监控、用电监控等方式加强对企业的监控,把第三方运维与活性炭集中再生结合起来,倒逼活性炭使用企业及时更换废活性炭。
第三,进一步加强对活性炭集中再生中心项目的政策支持、技术服务和集中监管。加强对集中再生中心项目的政策支持力度,积极推进项目的审批落地,将符合条件的项目纳入各级生态环境资金补助范围。进一步加强对集中再生中心项目的技术服务,组织相关行业专家对企业开展技术咨询服务,帮助企业提升运营能力,推动企业建设中控系统,提高运行效率,节省人力成本。加强对集中再生中心项目的重点监管,通过以点带面,全面提升辖区内企业正常使用活性炭设施的水平。
作者单位:浙江省杭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队